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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印发《落实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奖励措施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者:lcl   发布时间: 2019-03-29 07:57:46   阅读: 次   

 

甘科成函〔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8〕65号)关于奖励支持的具体措施,现制订印发《落实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奖励措施实施方案(试行)》,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4日

 

落实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奖励措施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8〕65号)关于奖励支持的具体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依据

《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奖励支持有关内容。

1.综合服务平台年度促成在甘转化落地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评审为前5名的,按照超额部分的1‰给予服务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30%可用于对个人奖励。

2.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年度促成在甘落地的技术交易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评审为前5名的,按照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按政策规定用于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

3.对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企业,按照转化成果数量和取得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由省财政对前5名分别按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购买储备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产生较好效益的企业、行业协会,按照转化次年的综合效益指标进行评价,由省财政对前5名分别按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要求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发布通知,征集符合奖励条件的综合服务平台、高校院所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促成技术交易及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技术成果及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甘肃绿色生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需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所促成和承接的科技成果均在省内实现交易或转移转化,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3.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能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

4.综合服务平台年度促成在甘转化落地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

5.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年度促成在甘落地的技术交易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

6.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企业,按照转化成果数量和取得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购买储备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产生较好效益的企业、行业协会,按照转化次年的综合效益指标进行评价。

7.申报单位和服务团队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促成在甘转化落地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及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真实有据;企业承接或购买储备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必须在省内转化,转化成果数量和取得的效益真实有据。

8.申报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法人内设机构设立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年度财务报表;知识产权证明、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科技成果技术交易、转化成果数量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政策落实情况等。

9.获得奖励的单位再次申报必须间隔两年以上。

三、评审认定

省科技厅负责受理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促成技术交易和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进行评审认定。

1.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科技、教育、产业、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考察)组,负责对通过初审的技术交易及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评审(考察)组由5~7位专家组成。

2.现场考察重点了解科技成果技术是否在省内实现转移转化,是否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是否助推我省十大生态产业快速发展。

3.评审围绕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市场前景与潜力等方面,采取陈述、质疑、答辩、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结合现场考察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意见,形成推荐奖励名录并经会议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奖项目进行奖励。

四、奖励管理

1.对审定确认为前5名的综合服务平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承接或购买储备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企业、行业协会,按照《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2.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技术交易服务相关支出、个人奖励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无关的开支。

3.年度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落实安排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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