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者:lcl 发布时间: 2015-06-01 18:12:24 阅读: 次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构架,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