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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者:lcl   发布时间: 2015-06-01 18:12:24   阅读: 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并与科技处合署办公,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按照第六条、第七条选举产生和聘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专业(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并提名,由校长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二)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新专业设置进行审定;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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